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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aturally Jojo在台灣應該可以算是一個很知名的品牌了,不管你有沒有買過,至少聽過或看過這個牌子。我自己不是愛用者,所以過去我沒有特別注意他是否加註或強調「New York」來表示來自於美國。但是今天在網路上看到這樣一則新聞「公平會:麗儀服飾品牌廣告不實 處罰鍰」,上去搜尋一下,發現原來是這個品牌在網站集廣告上宣稱「年自美國」,但是其實他們的品牌卻是在台灣申請註冊的,不是美國品牌。整個事情的結果是該公司被罰了35萬元罰鍰,並且被要求停止上述違法行為。(作者江亘松)
這個業者的行為是否有誤導消費者的部份,我想就公平會的委員們去定奪吧,而且罰了就罰了,所以法律方面的問題就此結束,但是我比較關心的有兩個行銷問題。
一個是如果這件事情屬實,那消費者們是否還應該繼續購買他們的產品?而已經被證明不是來自美國的JOJO,品質或格調會有差別嗎?這不禁讓我想到被證明年齡超過比賽規定的楊宗緯(抱歉,又提到你了),雖然被抓包年紀超齡,但是好像唱歌也沒有變得難聽,歌迷也沒有因此降低對他的支持。所以如果JOJO是好衣服,那究竟是不是來自美國,在法律上也許重要,但是在消費上就不是那麼重要了。所以是否會影響消費者對JOJO的態度?我想這種時候就看他們怎麼操作與面對了。處理得當,搞不好化危機為轉機,反而是好事一件。
再來是就字面上來看,「1993年自美國引進NATURALLY JOJO品牌在台上市」這句話如果真的那麼令消費者或公平會在意,那品牌與品質之間的差別未免也太小了。難道一定要到台灣廠商稿那種「到美國去註冊、台灣設計生產」才能宣稱來自美國嗎?難道人家1993年的某一天到美國有感而發,把那邊的設計帶到台灣之後,用JOJO這個品牌讓產品上市,這樣也不行?其實這個案子如果真的成立了,那等於告訴消費者,以後你要買產品,請先驗明正身,搞清楚這個品牌究竟是否真的來自廠商宣稱的國家?所以大家應該問問設計師是那一國人?也應該問問生產地點在哪?甚至於注意一下產品的原料是不是也都來自該來的地方?或者這次事件讓反而可以讓一個「來自台灣」的原創品牌得以用新的面貌面對消費者?
我想,會買Naturally Jojo的消費者,大概不會只是在乎「New York」兩個字吧,因為這種掛外國地名的產品可多了,但是消費者應該還是在乎當他穿上Naturally Jojo的質感與美感吧。也許將來我們必須能在法律面或消費面,學著接受一個「期望」的品質表示方式,不然下次如果有人宣稱某位歌手的聲音是「來自天國的音樂」,那是不是也可以去告他們宣傳不實?如果不能告上帝,那為什麼可以告美國?如果可以宣傳來自天國,那就不能刻意限制來自於美國了。
行銷智慧:宣傳本來就是誇大的藝術,別太認真
公平會:麗儀服飾品牌廣告不實 處罰鍰
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,經委員會決議,麗儀服飾在網站及廣告上宣稱「1993年自美國引進NATURALLY JOJO品牌在台上市」,認為其商品品牌來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,處新台幣35萬元罰鍰。公平會表示,二年前即經檢舉發現,麗儀服飾與貴婷國際服飾雖擁有商標品牌「NATURALLY JOJO」,但該品牌是在台灣申請註冊,非美國品牌,也未獲准美國商標註冊,但卻在廣告商標上加註「NEW YORK」、美國引進等字樣,2006年即處貴婷服飾35萬元罰鍰,處分在案。麗儀服飾與貴婷國際服飾負責人為同一人,屬關係企業,貴婷並為麗儀服飾的供貨商。公平會表示,麗儀服飾在無相關依據或客觀資料可資證明情況下,就擅自引用貴婷服飾上述不實的行銷說明,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,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。公平會表示,麗儀及貴婷負責人張秋吉雖自1994年起,陸續於台灣、加拿大、日本、中國、香港等地取得「貴婷NATURALLY-JOJO」及「NATURALLY JOJO」等商標圖案註冊,但並非美國或其他國家的註冊商標,卻在其品牌網站、廣告中以「1993年自美國引進在台上市」等字樣,明顯誤導消費者。公平會表示,經審酌麗儀公司的違法動機、危害程度、違法情節、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,依公平交易法規定,除命其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,並處35萬元罰鍰。
http://news.pchome.com.tw/finance/cna_business/20080615/index-12135119287675922003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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